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工商部门可按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5〗49号),审核批准注册本市的大企业(集团)设立全资子公司。大企业(集团)总部注册本市后,需到外省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工商部门要及时核发其所需的有关证明、
  三、对市外在沪企业购房、用车及员工户籍办理等,提供便利和优惠。
  (一)市外在沪企业一次性购买本市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商品房的,减半收取购房手续费;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的,房产契税地方留取部分由各级财政贴费50%。
  (二)大企业(集团)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在办理转籍手续以前,可先行调换上海牌照。
  (三)市外在沪企业可按《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或《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申办一定数额的蓝印户口,并按规定的条件在三年后转为常住户口。
  大企业(集团)可按在沪投资额和购买商品房面积(金额),为其各级管理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办一定额度的本市常住户口和蓝印户口。职工中属原上海知青子女的,可申办本市蓝印户口,不占用核定的额度。
  四、浦东新区对市外在沪企业的注册、年检、资质审查、投资项目等,实行“一门受理”和“二审终结”,试行“一口收费”。
  五、凡1998年到2000年在沪新办的大企业(集团),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专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六、大企业(集团)可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1997]1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海关对大企业(集团)实行就近报关,对资信良好的企业发给“特快报关证”,并在重点口岸设立特快报关窗口。
  八、市外在沪企业兼并本市纳入《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困难企业,可享受本市有关财税和金融等优惠政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