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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0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7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8]18号 1998年5月2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实现中央确定的把上海建设成“一个龙头、三个中心”的目标,加快浦东开发开放,更好地服务全国,同时使各地企业能充分利用上海的优势条件,共享发展机遇,促进上海和国内各地的联动发展、共同繁荣,特制订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并放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鼓励中央部委和兄弟省市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集团)来沪投资,注册设立企业(以下统称市外在沪企业),从事符合本市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功能定位的各个产业。
  下列企业称之为大企业(集团):
  (一)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包括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大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以及其他国内著名的企业把包括决策中心、结算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注册上海的。
  (二)在沪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或在沪注册的独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的;或在沪注册的企业,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的。
  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为大企业(集团)输工商登记时,实行专项服务,简化有关手续。
  工商部门对于大企业(集团)名称专用权给予保护。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大企业(集团),公司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企业要求名称上免冠“上海”地域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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