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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一)保安服务组织的负责人必须熟悉保安业务,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章程或者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内部保安服务组织不得对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八条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因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服务项目和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变更事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因负责人、地址、名称、服务项目和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变更事项应当经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同意。
  第九条 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为18至45周岁,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有中专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
  第十条 招聘保安人员应当公开进行、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军队、武警部队的复员退伍军人。
  保安服务组织正式聘用以及辞退保安人员,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被招聘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执勤。
  在岗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保安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对保安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公安院校或者有条件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进行。
  保安人员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
  第十三条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招聘保安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第三章 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人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组织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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