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委、市计委、市建委
关于在本市实行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制的通知
(沪经场[1998]149号 1998年4月16日)
各区县、局(公司)、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一号令颁布的《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机电设备采购招标范围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电设备投资采购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其以上的;
2、本市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机电设备投资采购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或者单件设备价值虽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但一次投资采购总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其以上的;
3、列入国家和本市专项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投资采购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列入国家特定产品目录的(不包括国家审批产品)进口机电产品。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机电设备的投资采购,包括利用外资项目(除与国外贷款方有专项协议外),均应当鼓励进行招标。
建筑工程设备的招标,按《
建筑法》规定办法。
二、按照国家经贸委的要求,机电设备投资采购招标工作要坚持慎重稳定、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坚持充分尊重企业自主决策权,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和操作程序,并可在公正机构监督下进行。
三、在本通知规定的机电设备采购招标范围内,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时,应共同把好招标关,对应当招标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扩初设计时予以明确。对不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的,上海市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办公室不予办理进口手续;建筑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或者注销开工许可证。
四、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授权机构批准后,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取得相应招标工作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
3、落实招标采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