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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历等级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和地址;
  (二)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及主要工作经历;
  (三)机构组建时间及完成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概况;
  (四)机构主要技术、经济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及主要经历);
  (五)业务范围;
  (六)开展招标业务情况及委托人对招标结果的评价。
  第十七条 申请获得资质等级的招标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招标机构主要业绩的材料;
  (二)招标机构资格证书;
  (三)章程;
  (四)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办公室”收到资质等级申请书后,先行初审,然后由市经委会同市计委、市建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发给《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一般不越级申请、审批资质等级。
  申报国家机电设备招标甲、乙资质的招标机构,一般由“办公室”在本市一、二级资质的招标机构中初审,由市经委、市计委和市建委联合审批上报。
  第十九条 已取得的招标资格、资质等级证书的招标机构,应向“办公室”办理认证登记后,方可从事与资质等级相应的代理业务。取得一级资质的招标机构可从事政府采购和大型项目的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取得二级资质的招标机构可以从事中型项目的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取得三级资质的招标机构只能从事小型项目的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从事列入国家规定特定产品目录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其资格须经国家经贸委批准,方可进行。

第四章 本市招标机构资格和资质等级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2年对招标机构的资格和资质等级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按权限重新发给招标资格证书和相应的招标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市招标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交还招标资格证书;具有资质等级的机构,还应交还招标资质等级证书。经“办公室”认定后,再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招标资格证书及招标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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