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较完善的组建方案和章程(草案);
(三)有开展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相应的各类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和招标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场所。
第五条 本市申请获得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单位,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告。经“办公室”初审,由市经委、市计委、市建委或国家经贸委根据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工作发展的现实需要进行终审,经审查同意的,发给《机电设备招示机构资格证书》。
第六条 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构的名称、性质;
(二)设立的目的;
(三)对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预测;
(四)机构设置、人员状况;
(五)注册资金来源,办公地址。
第七条 获得《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证书》的机构,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经“办公室”认证后,方可从事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招标机构在承接招标业务时,应向委托人出示《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的无《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机构须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对其资格予以认定。
第三章 招标机构资质等级的认定
第十条 获得《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证书》的机构,可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本市招标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取得一级招标机构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机电设备招标经历,连续4年招标金额在3亿元人民币《外币按当时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下同》以上(招标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下同),承担过大型项目机电设备招标的,招标结果具有较高的公正性的合理性,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雄厚,按承担的招标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指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任务,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职专业人员总数的20%以上,取得相应招标工作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占在职专业人员总数4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