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
《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沪机招办[1998]第1号 1998年8月15日)
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
为维护机电设备招投标秩序,规范机电设备招标行为,提高机电设备招标质量,保障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招标业务,根据国家经贸委一九九六年第一号令《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经委、计委、建委沪经场(1998)149号文《关于在本市实行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六年第一号令《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经场(1998)149号文《关于在本市实行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制的通知》,为维护机电设备的招投标秩序,规范机电设备招标行为,提高机电设备招标质量,保障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依法开展招标业务,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具有法人和招标资格、资质,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代理机构。
第三条 招标机构实行招标资格和招标资质等级制,其资格和资质等级须经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初审并由市经委会同市计委、市建委或者国家经贸委批准获得招标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本市招标机构受“办公室”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招标机构资格的取得
第四条 申请获得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备发展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