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2004修正)

  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下开展统计检查工作。
  第八条 统计检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揭发、检举、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二)受理群众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意见;
  (四)对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九条 统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是否准确、及时;
  (二)统计管理登记是否按规定进行;
  (三)统计报表的制发是否合法;
  (四)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统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六)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是否受到妨碍;
  (七)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抗拒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统计检查员经国家统计机构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培训合格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委任并发给《统计检查证》。
  第十二条 统计检查员持《统计检查证》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行统计检查任务。需要查询问题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据实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拒报论处。
  第十三条 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会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查处;
  (二)下级人民政府的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成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查处;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由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四)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对统计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并写出结案报告报上一级统计检查机构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