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实施《机电设备不作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机招办[1998]第3号 1998年11月25日)
各区、县、局、控股公司、集团公司:
按《上海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为在本市积极推行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制,严格机电设备采购不作招标的管理,特制定和实施《机电设备不作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机电设备不作招标采购实施办法
为贯彻国家经贸委1996(第1号令)中关于部分机电设备不作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机电设备不作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机电设备采购中遇下列情况可不招标:
1.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2.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
3.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
二、机电设备不作招标采购的审批程序:
1.采购人应先填写《机电设备不作招标采购申请表》,并提供翔实的依据资料,报市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审核;
2.经“办公室”审核,采购的机电设备符合不作招标采购条件的,由“办公室”签发《不招标通知书》后方可自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