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97号 1998年6月15日)


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转发给你局,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文中第三条规定恢复征税的货物,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二、对文中第三条新增列的免税产品在1998年6月1日后收到专用发票的,不论发票何时开具,均不得作为进项税额再行抵扣,应转入相应产品的成本。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