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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纺织压锭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纺织压锭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
(沪财企一[1998]203号 1998年8月26日)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
  为支持本市纺织工业完成三年内压缩淘汰85.6万锭落后棉纺锭的战略任务,促进压锭企业开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兴办第三产业和分流安置下岗职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号文和国经贸经[1998]154号文精神,每压一万锭,银行给予贷款200万元,财政给予贴息。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由市压锭领导小组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统筹安排,由市压锭办公室指导实施。
  二、贴息范围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所属、在国家批准的85.6万锭(98年70.2万锭,99年15.4万锭)压锭计划内的国有棉纺企业。
  上述企业为走出困境、开发品种、调整产品结构、兴办第三产业借款企业必须具备安置压置压锭下岗人员的能力和分流、安置下岗人员而设立的建设项目。
  借款单位是压锭企业或重组主体企业,可由纺织控股(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统贷统还。
  三、申请条件
  申请纺织压锭贷款财政贴息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经上海市压锭办公室评审认定,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获得批准的项目。
  2.银行贷款已到位,并且已支付利息。
  3.项目启动。
  四、运作原则
  贴息资金的运作是“按贷款合同的还款进度,先付后贴,展期不贴”,以促进项目按时竣工,贷款如期归还,准时投产达产。
  五、贴息年限
  1.根据国经贸经[1998]154号文精神,贴息年限具体按贷款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七年。
  2.低于七年的贷款展期或归还重借,财政不予贴息。
  3.贷款逾期财政不予贴息。
  六、贴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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