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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公路用地上的树木需要更新采伐的,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筹资

  第二十五条 地方公路建设、养护应当逐步建立上级政府扶持引导、地方主体投资相结合的筹资体制,可采用下列方式筹集:
  (一)荒山、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
  (二)拍卖公路、桥梁冠名权;
  (三)单位和个人捐款、捐物;
  (四)沿线受益企业自愿承担的资金或劳务;
  (五)吸引外来投资;
  (六)争取国债和银行贷款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筹集方式。
  第二十六条 县道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和县道沿线的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筹集。
  乡道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筹集。
  村道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道沿线的村民委员会共同筹集,并可以根据村民自愿捐资投劳的原则筹集。对资金筹集有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扶持。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返还县(市、区)部分应当全部用于地方公路的建设和养护。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度财政预算中列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地方公路的建设和养护。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做好地方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乡道、村道管理职责:
  (一)组织宣传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维护公路的建设、养护作业秩序;
  (三)对违反地方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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