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8日)修改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3月29日
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
(2003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5日河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
河北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筹资、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地方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和作用分为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四条 地方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保证质量、保障畅通、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公路工作的领导,对地方公路事业实行目标考核,并制定扶持、促进地方公路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