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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献血条例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开展与献血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活动。
  各类学校应当向在校学生宣传血液生理常识和献血的科学知识。
  第十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献血办公室做好公民临床用血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设立广西首府南宁献血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献血事业。献血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政府对无偿献血事业的专项投入;
  (二)国家规定的采供血成本收入的部份收入;
  (三)单位、团体和个人对无偿献血事业的捐赠。
  广西首府南宁献血专项资金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为献血事业捐赠资金、物资、设备。鼓励社会志愿者为献血事业服务。
  第十三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卫生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依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采供血活动;
  (二)确保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
  (三)严格依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开展采血、检验、分离、贮存、运输等工作,保障采供血安全;
  (四)为献血者提供卫生、安全、便利的献血环境;
  (五)开展血液方面的科学研究、教学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血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单采原料血浆的采集活动;
  (二)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三)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或者违背间隔时间采集血液。
  第十五条 血站外设的采血点和采血车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采血点的设置和采(供)血车的通行、停放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从事采供血活动,不得雇用他人献血,不得冒名顶替献血。
  患有经血传播性疾病者不得隐瞒病情参加献血。
  第十八条 血站应当对献血者免费进行相关的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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