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南宁市献血条例(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南宁市献血条例
(2004年3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献血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安全和需要,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以自愿献血为原则。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外地来本市的人员参加献血。
第四条 本市血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献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六条 设立广西首府南宁献血委员会,协调本市辖区内中直、区直、驻军等部门、单位的献血工作。
广西首府南宁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献血办公室),献血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公共突发事件采供血应急机制。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献血办公室做好本单位或本居住区内的献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