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制度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文书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停止使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制度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5]6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实现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5年3月起开始实行《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月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附加等入库款项,均应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网上申报、邮寄申报、上门申报等任一种方式申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视同纳税人该期已办理“零申报”。在征期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对既无应纳税款入库又无《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申报的纳税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纸制《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的报送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为零的,除填报《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以外,还要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3〕59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