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中的“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市”。
二、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因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者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150平方米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按应建面积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缴费者的监督。”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