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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八条 公路养护、修建所需的计划分配物资,省、市计划部门要纳入物资供应计划,统筹安排。
  第九条 公路部门修建、养护公路所需石土料场,根据《土地管理法》按就地就近的原则划定。在河滩采挖沙石,由河道管理部门指定地段,凭公路主管部门证明,可以无偿采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所属公路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治安管理工作。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十一条 公路网发展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为依据,与铁路、水运、民航、管道运输网相协调,与城镇建设、河流治理等规划相配合。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履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的新建、改建资金,可采用国家投资、地方集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
  第十四条 改建、维修公路时,不得中断交通,要确保车辆安全通行。必须封闭道路施工时,应按公路分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限期完成并通告周知。
  第十五条 利用贷款、集资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高标准的二级公路和桥梁、隧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期限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第十六条 公路用地范围,按国家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确定并设置界桩。
  现有的国家级公路、县级公路、县级公路用地,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保持不变。
  新建、改建国家级公路、省级公路和县级公路必须占用土地、林木以及拆迁建筑物时,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征地和动迁工作。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七条 各级公路应全面养护,及时维修。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号志完善鲜明;行道树齐全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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