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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4.严肃查处一批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件。由市公安局牵头,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治安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处一批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件,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侵害师生安全的流氓团伙和黑恶势力;逐一梳理近年来发生的针对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侦破,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重点侦破、查处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判决。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通过适当方式公开报道,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二)专项整治行动时间安排
  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区县(自治县、市)自查整改与市级督促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集中专项整治阶段(2004年10月至11月下旬)。各区县(自治县、市)集中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2004年12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书面报市教委。
  第二阶段:市级督查阶段(2004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分别对主城区、渝西片区、三峡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阶段:迎接国务院检查阶段(2004年12月中旬至12月下旬)。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
  (三)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教委、市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整治行动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进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将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的充分保障;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教育、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共青团、妇联等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级各类学校要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职责。
  对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彰;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发生涉及中小学生、少年儿童重大安全事故和恶性案件的,要坚决追究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领导和教育、公安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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