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成立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设备,统筹协调和处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内部安全管理负责制,形成校(园)长负责,专兼职保安人员实施,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校园内部安全保卫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办学审批管理,禁止非法办学,严把办学准入关;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聘用人员、临时用工的准入资格审查,严把人员进口关;要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坚决防范和避免校园内部人员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的事件发生。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实行门卫、值班、巡逻、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种紧急突发情况的处置预案,妥善处理各类安全突发事故;要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校园基础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积极开展师生安全意识、自我防护意识和法制知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及少年儿童的安全防范能力;要严格执行大型集体活动、外出活动的申报审核制度,确保绝对安全。
(二)努力创造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的社会环境。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教育、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交通、新闻出版、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中小学、幼儿园负责同志参加的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良好的社会环境。要依法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市政管理,合理规划和设置校园周边的交通信号灯、指示牌、斑马线等交通设施,及时拆除各种违章建筑,查处各种违法摊点,取缔各种无证无照的流动商贩。要依法规范校园周边文化娱乐场所,对非法经营的书刊店、音响店、电子游戏、网络服务及歌舞厅、录像放映厅等娱乐场所要及时查处和取缔。要加强对校园周边的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加强校园周边治安巡逻,在复杂地区设置治安亭和报警点,严密防范各种社会治安问题和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恶性事件发生。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加大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力度。要加强对维护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安全的社会宣传教育,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自觉关心、积极参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为及时解决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迅速扭转安全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遏制重大恶性案件多发的势头,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定于2004年10月至12月在全市集中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