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水上交通事故;
7.铁路运输事故;
8.民航飞行事故;
9.农业机械事故;
10.渔业船舶事故;
11.其他事故。
四、处置原则
(一)逐级报告原则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故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时限立即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在得知情况后,半小时内报市政府值班室、市安监局及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市级部门如接基层的直接报告,也应迅速报市政府值班室;事故处置过程中,一般应每隔6小时续报一次。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安监局接报后,立即报国务院值班室、国家安监局和市委值班室,事故处置过程中,一般应每隔24小时续报一次。各级、各部门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或故意拖延不报。
(二)统一指挥原则
根据党委、政府指导和部署,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救援力量,落实责任,科学组织,保障抢险救援工作快速、有序进行。
(三)优先保护群众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坚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事故处置的首要任务,有效防止和控制事故危害蔓延扩大,千方百计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及时抢险原则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故现场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
2.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迅速组织抢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积极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实施快速应急响应和快速抢险,相关部门、救援机构必须第一时间到达事故发生地,相应的救援抢险设备也必须迅速到达。
(五)属地管辖和分级处置原则
按照事故发生地和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属地化和分级处置。
1.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市安监局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危害大、社会影响面广、性质严重的重大事故,根据市政府领导决定,可由市政府直接牵头按本程序处置。
2.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副秘书长应赴现场,市安监局、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技术专家要尽快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指导、协助当地政府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同时,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及时调集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赶赴现场。
3.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根据处置工作实际情况,市政府市长、分管副市长率市安监局、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及时调集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赶赴现场,并及时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国务院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在国务院调查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
(六)妥善处理善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