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
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的通知
(渝办发[2004]3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
为及时、妥善地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精神,制定本处置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处置程序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及相关工作。
二、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三)《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四)《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
(五)《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4号);
(六)《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渝府发〔2002〕38号);
(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
三、事故分类
(一)事故级别分类
1.一般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2.重大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3.特大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类别分类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4〕6号)要求,现行安全事故种类分为:
1.煤矿事故;
2.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
3.工商企业事故(含建筑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民爆器材及烟花爆竹事故、其他工商企业事故);
4.消防火灾事故;
5.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