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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技术中介活动和技术经纪人提供中介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技术中介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技术贸易活动中不得交易或者实施以下技术:
  (一)国家明令禁止推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技术;
  (二)虚假技术和虚假技术信息;
  (三)职工转让其所在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或者单位转让职工的非职务技术成果;
  (四)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技术或者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 技术贸易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行为侵犯他人技术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技术秘密,视为侵犯他人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自办或者联合举办技术交易会:
  (一)有明确的目的和实际需要;
  (二)有适应技术交易会所需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技术成果、技术产品;
  (四)有适应举办技术交易会所需的资金和物质条件;
  (五)有符合展销要求的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
  第十五条 举办各类技术交易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向当地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公安、消防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技术商品的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与技术鉴定证书或者其他有关技术证明文件相一致。
  承办技术商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并遵守有关法规和本条例。
  第十七条 技术贸易当事人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技术商品作虚假和夸大宣传。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技术商品广告。
  第十八条 实行科技无形资产评估制度。科技无形资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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