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8.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9.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0.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安置方案。
(十)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十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转让部分资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三)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方案;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4.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