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并经省国资委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其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核重大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事项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程序
(一)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产权(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转让涉及职工安置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三)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股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四)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股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