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5]1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管理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和职工安置等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成委发〔2003〕5号)文件执行。
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资产处置及职工安置等按《关于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辅分离的实施意见》(成经〔2003〕37号)文件执行。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