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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的决定(200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二、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民营科技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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