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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中的“国家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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