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2004修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自治县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建设、养护年度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做好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乡村公路的勘测、设计、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及乡村公路的竣工验收、养护质量检查和建设、养护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工作;
  (五)实施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六)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维护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秩序,确保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安全使用;
  (三)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处理从地面、乡村公路上空或者地下穿(跨)越公路设施的建筑事宜;
  (四)向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乡村公路的特殊利用事宜和超限车辆的通行事宜;
  (五)依法接受委托,制止、查处侵占、损坏或者违章使用乡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章 乡村公路建设

  第十条 乡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第十一条 乡道建设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
  (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
  (二)自治县财政安排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
  (三)有关部门用于乡村公路建设的专项资金;
  (四)社会各界对乡村公路的捐赠、赞助资金。
  第十三条 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自治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遵循节约土地、合理安排的原则。乡村公路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