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的决定(2004)

  十九、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乡村公路养护实行村民自养与专班养护相结合的制度。
  乡(镇)乡村公路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稳定养护专班,提高养护质量;对纳入养护计划的路段,建立专班常年养护,其它路段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定期养护、突击养护或者由村民自行养护。
  乡(镇)乡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与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养护合同。”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自治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自治县按照当年财政一般性收入2%预算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依法征收、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中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自治县将每年的6月8日定为全民义务养护乡村公路奉献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十二、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因山洪、泥石流、雪崩、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乡村公路受到严重损坏的,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二十三、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因养护乡村公路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在公路用地以外划定的料场取土和采挖沙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十四、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乡村公路绿化由乡(镇)乡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谁造谁有的原则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二十五、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绿化乡村公路的花草、树木,允许进行抚育性修饰,需要更新采伐的,必须经自治县有关部门批准。”
  二十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合并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乡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的保护。”
  二十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