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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的决定(2004)

  乡(镇)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和养护。
  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但决定的事项由农户承担的资金、劳务必须符合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的相关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乡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的监督。”
  六、第五条改为第六条;
  七、第六条、第三十九条合并为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乡村公路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护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国家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爱护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对侵占、损坏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检举揭发。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八、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县乡村公路管理机构在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自治县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建设、养护年度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乡(镇)乡村公路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做好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乡村公路的勘测、设计、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及乡村公路的竣工验收、养护质量检查和建设、养护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工作;
  (五)实施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六)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九、第九条修改为:“乡(镇)乡村公路管理机构与乡镇交通管理站合署办公,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维护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秩序,确保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安全使用;
  (三)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处理从地面、乡村公路上空或者地下穿(跨)越公路设施的事宜;
  (四)向自治县乡村公路管理机构报批乡村公路的特殊利用事宜和超限车辆的通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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