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的决定》已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4年1月9日通过,并报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审议批准。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4年6月10日决定,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10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的决定
(2004年1月9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使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改善自治县的交通运输条件,根据《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三、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养护乡村公路。”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乡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四、第四条、第七条合并为第四条,修改为:“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坚持分级负责,以养为主,建养兼顾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