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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4年1月9日通过,并报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审议批准。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4年6月10日决定,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10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4年1月9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的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依靠科技进步,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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