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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第二条中“《北京市定额发票》”的内容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6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方便有奖发票中奖者兑奖,提高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经市局研究决定,在2005年内全面实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即开即兑是指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并当场刮开中奖后,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即时为其兑付奖金的行为。凡在本市领购并使用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均应为有奖发票中奖者即时兑付奖金。
  二、即开即兑的有奖发票,仅限于《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卷式)、《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折式),以及经我局批准印制的企业自印有奖发票。
  三、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为中奖者兑奖时,应撕下兑奖联妥善留存,定期或随时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兑奖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先行代兑的奖金。
  各局兑奖操作人员支付奖金时,必须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有奖发票兑奖联是否归属该纳税人,在确认无误后,从兑奖系统中打印《支付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奖金明细表》,一式两份,由纳税人签字,同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一份交纳税人,另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查。
  四、各局在支付有奖发票代兑金额时,按代兑奖金额的3%支付手续费。
  五、为了加强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管理,提高兑奖工作效率,市局在兑奖系统中专门建立了即开即兑管理模块,以区别于有奖发票兑奖模块。各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兑奖操作并支付手续费。同时,做好兑奖操作人员用户口令的管理,防止误操作和违规行为的发生。市局将以系统数据为依据拨付兑奖金额和代兑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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