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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失效]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的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期限自收到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行政复议机构对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提出的补正要求不得超过次。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申请人能够证实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并且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受理。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又增加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期限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新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且告知申请人、第三人。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资格的;
  (五)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行政复议事项已经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的;
  (六)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尚未执行,并且对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造成损害,被申请人自行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七)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放弃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请求的;
  (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且没有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九)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条件,申请人未履行其前置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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