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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失效]

  (一)已经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仍不受理的;
  (二)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
  (三)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
  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除行政机关造成申请人不能举证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
  (一)证明自己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二)证明自己已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请求,被申请人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职责而没有依法履行职责;
  (三)对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要求,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全面、客观阐述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并且对申请人的请求表明意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被申请人提交的依据包括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来源是否合法以及其他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时,未提交或者未全面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按照没有证据、依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和其所提供的证据、依据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向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调查取证,有关人员或者单位不得阻挠和推托。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或者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根据。
  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但是可以作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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