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审计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将产权转让公告刊登在报刊或者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在信息公告期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可以进行意向性洽谈,但不得签约成交。
第十七条 受让方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受让方的近期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需提供担保企业证明文件;
(五)受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复。
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与转让方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转让。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