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哈尔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2005年1月4日
哈尔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管理。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招标转让、拍卖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工商、房产、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转让的程序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