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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村村建放心商店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实施办法
  (一)产生办法
  1.报名推荐
  根据农村放心商店建设标准,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采用县、乡(镇)、村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报名与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农村放心商店建议名单。当地建设农村放心商店办公室,在对建议名单进行民意调查后,将基本符合标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确定为农村放心店候选商店。
  2.指导培训
  政府流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工商、质监、卫生、消协等部门,对放心商店候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人员,开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经营的知识培训。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深入实地,指导农村商店的经营者,按照农村放心商店的标准,进行整改和建章立制。
  3.检查验收
  对经过培训和整改的候选农村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对符合农村放心商店标准的候选企业,由当地政府“建设农村放心商店办公室”,授予“××县(市、区)购物放心商店”匾牌,挂牌经营。
  (二)管理办法
  1.分级负责、分片监管。各区(市)县、各乡(镇),要设立农村放心商店建设工作班子,明确相关负责人和联系人,分级负责区域内放心商店的日常指导和检查工作,接受农村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及建议。
  2.动态信用监管。所在地工商所要结合经济户口管理和巡查工作,检查、督促放心商店做好台帐建立、制度落实、质量管理、投诉处理等工作,确保“农村放心商店”的各项要求得到落实。对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放心商店,要及时摘牌,并予以公告。
  3.群众监督。要在农村中设立农村消费者维权监督员,由区(市)县消费者协会颁发《监督员证书》,接受所在地消协分会管理和指导,履行市场监督义务。广大农村消费维权监督员,要在深入群众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举报农村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店和事件,并积极推荐受当地消费者欢迎的商店和商品。
  (三)扶持措施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扶持农村放心商店建设,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各级政府对农村放心商店建设要进行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放心商店建设的动员报名、指导培训、检查验收、授牌经营的每个阶段,动员当地主要媒体和农村广播站,并利用农村各种宣传栏进行宣传和报道,使放心商店建设这项深得民心的工程,能够深入人心,得到大家的关心和支持。
  2.各区(市)县、乡(镇)、村对农村放心商店的授牌或挂牌,要张榜公示,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让放心商店在当地村民中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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