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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村村建放心商店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1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村村建放心商店试点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5]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统筹我市城乡经济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温江区和邛崃市开展农村“村村建放心商店”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农村放心商店建设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重规范、讲效益的原则,立足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通过对当前农村商店的规范和改造,实现全市农村村村有放心商店的目标。
  二、基本标准
  (一)定点要求
  1.农村放心商店主要选择:营业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营业场所整洁明亮,卫生条件较好的商店;
  2.农村放心商店应该具备:是当地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和营业额较高的商店;
  3.在农村人员聚居地和新建的农民新村中,要重点布局放心商店的建设。
  (二)制度建设
  农村放心商店要办理工商执照,依法经营,并建立一套简洁明了、便于操作的规范制度。具体包括:
  1.《进货验收备查制度》。放心商店应建立统一格式的进货台账,具体登记商品的进货渠道、时间、数量,索取和保存相关质量证明,严把进货质量关。
  2.《不合格商品下柜制度》。认真履行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不销售伪劣和过期食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警示工作。
  3.《消费投诉处理制度》。对消费者关于商品质量的投诉,按照消费者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店应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4.《消费安全承诺制度》。在商店柜台内的商品前(主要是糖、酒、烟、茶、饮料、乳制品、豆制品、小食品及土特副食品),要放置标有品名、产地、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标签,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经营者要附加有自身特色标记的信誉卡(章),承诺对商品质量负责。商品信誉卡(章)应由相关部门备案。
  商店的承诺内容与各项制度,要制作成统一制式的镜框在店内上墙悬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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