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1日)宣布失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村村建放心商店试点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5]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统筹我市城乡经济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温江区和邛崃市开展农村“村村建放心商店”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农村放心商店建设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重规范、讲效益的原则,立足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通过对当前农村商店的规范和改造,实现全市农村村村有放心商店的目标。
二、基本标准
(一)定点要求
1.农村放心商店主要选择:营业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营业场所整洁明亮,卫生条件较好的商店;
2.农村放心商店应该具备:是当地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和营业额较高的商店;
3.在农村人员聚居地和新建的农民新村中,要重点布局放心商店的建设。
(二)制度建设
农村放心商店要办理工商执照,依法经营,并建立一套简洁明了、便于操作的规范制度。具体包括:
1.《进货验收备查制度》。放心商店应建立统一格式的进货台账,具体登记商品的进货渠道、时间、数量,索取和保存相关质量证明,严把进货质量关。
2.《不合格商品下柜制度》。认真履行国家
产品质量法和
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不销售伪劣和过期食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警示工作。
3.《消费投诉处理制度》。对消费者关于商品质量的投诉,按照消费者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店应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4.《消费安全承诺制度》。在商店柜台内的商品前(主要是糖、酒、烟、茶、饮料、乳制品、豆制品、小食品及土特副食品),要放置标有品名、产地、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标签,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经营者要附加有自身特色标记的信誉卡(章),承诺对商品质量负责。商品信誉卡(章)应由相关部门备案。
商店的承诺内容与各项制度,要制作成统一制式的镜框在店内上墙悬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