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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会议闭会后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大会会议闭会后两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时,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节 建议的提出

  第十五条 代表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
  代表可以通过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提出建议。
  对代表以电子文件方式提出建议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在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时,应当提供其所知的事实依据或者线索。
  第十七条 代表对涉及本人及亲属的诉讼案件的问题或者本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辩护人的诉讼案件的问题,不宜以建议的方式提出。
  第十八条 代表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建议撤回后,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 交办与办理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议案和建议的内容,分别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或者组织研究办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和建议按照内容确定具体承办单位并交其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确保办理质量。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完成后,依法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一节 议案的交办与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之后十日内形成有关议案的正式文本,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后,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形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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