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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4月11日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

(2004年1月13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做好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办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有关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和推进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代表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 提出与审议

  第五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注重调查研究,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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