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贯彻实施《
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研究拟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落实科技方面的优惠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加大对民族地区的科技投入,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解决科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推广和帮助引进先进实用技术,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帮助加速科技人才培训和科技队伍建设;支持创建科技服务体系,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省民政厅:指导民族地区的行政区划和民族建政工作;在发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区服务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家庭,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在推进社区建设,加强村(居)民自治,实行政务、村务公开工作中,纳入民族工作内容;在安排救灾、慈善、老龄、老区扶贫开发等资金项目时,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倾斜。
省财政厅:研究拟定、协调落实有关民族方面的财政优惠政策;帮助民族地区加强财源建设;协调解决民族地区财政方面的特殊困难。
省人事厅:了解和掌握全省少数民族人才队伍的状况;拟定和实施全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人才队伍规划;根据民族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民族工作机构和安排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厅:研究拟定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等资源的政策,组织编制有关资源规划;解决民族地区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利益。
省建设厅:研究拟定民族地区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指导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城市和村镇建设,从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上给予倾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民族地区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建设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省交通厅:指导民族地区编制交通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并帮助实施;对民族地区的交通设施建设从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上给予倾斜照顾;协调处理民族地区在交通设施建设中的特殊问题。
省水利厅:对民族地区的水利设施建设给予倾斜照顾,帮助民族地区搞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协调处理民族地区在水利设施建设中的特殊问题;指导民族地区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
省农业厅: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拟定优惠政策措施;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予以重点扶持。
省林业厅:在研究拟定林业方面的法规政策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并予以照顾;扶持民族地区林业发展,在安排资金项目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给予倾斜照顾;督促、协调本系统对民族自治地方《林业条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