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4]218号)
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
我省是一个少数民族人口大省,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关系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目标实现的一项重要工作。民族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需要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省民委实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结合本部门职能,督促、协调本系统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法规政策,支持、配合民族工作部门共同抓好民族工作;参与研究我省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有关活动;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及时了解民族工作的情况,对做好民族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民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兼职委员会议,交流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情况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是: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农办、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供销社、省扶贫办。
各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省发改委:负责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研究,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指导编制和实施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安排计划项目和专项资金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给予倾斜和照顾。
省经委:协调解决民族地区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特殊问题;扶持民族地区民营企业的发展;积极引导和安排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促进企业间开展互利互惠的经济技术合作;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地区的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协调落实有关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
省教育厅:指导民族地区实施《
湖南省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和“普九”巩固提高工作;落实民族教育优惠政策,增加民族地区教育投入;研究拟定发展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措施,帮助民族地区解决教育发展中的特殊问题;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办好少数民族预科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