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超概算产生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调整概算的,安排资金偿还拖欠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对部分确需追加投资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还款。没有可变现资产或变现资产不够还款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追加投资申请报同级政府。
对2003年底以前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05年2月底前完成结算;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一个月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项目,由同级或上级审计机关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仍未解决的要责成承发包双方在一个月内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对部门和部门所属单位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督促完成结算。
对政府补助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督促各出资人分别偿还。确有困难的,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渠道采取不同办法解决。国家部委承诺的补助资金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报请国家相关部委落实到位;各级政府承诺的补助资金由同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到位;企业拖欠的部分,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
对情况复杂、原因特殊、数额巨大的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提请政府专题研究解决。
三、加大筹资还款的力度
各级政府要广开筹资渠道,加大筹资力度,将清偿拖欠工程款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今明两年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对没有按照省政府的清欠目标完成政府投资工程清欠任务的地方,原则上不准新开工政府投资工程并暂停安排或减拨省财政补助资金。
没有将拖欠工程款中自筹部分清偿完毕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购置小汽车及其他高档设备设施、进行装饰装修活动、投资新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开展其他投资活动,这些欠款部门和单位要紧缩开支,积极筹措资金,按照省政府的清欠目标及时偿清工程款。
四、建立防止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