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实施促进高级技工岗位成才的激励政策。探索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制度,逐步建立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用的高技能人才使用机制。根据考评结合、评聘分离的原则,被聘用的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并在生产一线和技术岗位工作的,企业可根据本人的综合素质比照大学专科层次人员同等对待和使用。
(十七)建立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大力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和培训机构,并给予物质奖励。建立“龙江技能大奖”、“全省技术能手”评选奖励制度,获得“龙江技能大奖”、“全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可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建立“黑龙江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评选奖励制度,获得“黑龙江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可享受省政府高技能人才津贴待遇。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要采取多种奖励表彰形式,逐步形成省、市(地),行业、企业多层次的技能人才奖励体系。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
(十八)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老工业基地振兴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习场地建设、设备更新、骨干名牌专业的扶持以及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奖励;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投资力度,积极筹集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发展所需资金。
各级政府要将技工学校发展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增长;教育、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为技工教育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使职业教育的待遇和政策在技工学校得到落实。
(十九)落实企业培训经费。引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培训经费管理使用办法,保证足额提取,保证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不少于培训经费总额的30%,并随企业效益的提高逐年增加。劳动保障、财政、工业经济运行和行业管理等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对企业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用好再就业培训经费。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承担培训任务的企业培训中心,可根据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类型,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高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从地方再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