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快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改革。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企业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自行组织考核。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劳动保障部门派遣质量督导员进行监督,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指导企业考核工作,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有条件的中省直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工作,试点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可对国家题库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30%的调整。考核合格者,按规定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扩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范围。积极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坚持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标准、命题、考务和证书等质量管理原则,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作用。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运行机制、工作流程、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在坚持标准的基础上,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增加职业技能鉴定数量,扩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覆盖面,逐步完善以城市为中心的鉴定实施体系。探索建立示范性中心鉴定所,着力做好企业需求量大的高新技术领域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十三)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按照“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指导用人单位把好就业入口关。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职业介绍机构要把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工作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在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注明职业资格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就业准入制度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四、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完善高技能人才保障机制
(十四)建立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大力推行企业“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做法,充分发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和工资分配中的作用。加快建立职工凭技能得到使用晋升,靠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在企业薪酬中充分考虑发挥技能做出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十五)完善高技能人才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的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工作,并注意向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对企业急缺的关键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可视情况适当放宽退休年龄。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搞好服务,解决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流动的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及接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