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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确保全省如期完成增资扩股计划,省政府设立4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对我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股金分红给予有条件的适当补贴。基本原则是:以全省新增70亿元股金为基数,2004年(11月至12月)、2005年给予2%的分红补贴,2006年、2007年分红补贴依据农村信用社整体盈利状况分别比上年调减不低于50%,补贴年限最长为3年。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管理,具体补贴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行署、市、县政府也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积极支持本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
  三、加大力度,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这次改革为契机,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根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针对性地采取清收措施,加大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力度,切实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债权。一是对因行政干预造成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各行署、市、县政府要落实还款措施,对由政府及部门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做出还款计划。二是对因企业逃废债形成的不良贷款,各行署、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有计划地组织清收,对涉嫌诈骗的,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处置。三是对由党政机关干部、金融机构职工介绍或自己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采取“三停五不”(即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等行政手段,限期归还。四是对因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贷款严重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五是在企业重组、改制、转制中,要按照“债务随着财产走”的原则,落实债务承担人,严防逃废债问题的发生。六是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提高资产质量。在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要求征收营业税。同时,各级政府要鼓励农村信用社创新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支持农村信用社采取打包出售、集中处置、招标盘活、利益激励等办法,多渠道、多形式盘活不良贷款,增加有效资产。
  四、加强监控,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农村信用社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高度重视风险的排查和预警,确保安全稳定。要特别注意加强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的监控,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处置预案。对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和各类经济案件,要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处置,防止挤兑事件和大案、要案的发生。要建立风险情况报告制度,对出现的风险情况和可能引发风险的重大问题,农村信用社要立即向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挤兑时,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抓好资金调度,坚决保证支付,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确保农村信用社在风险处置中拥有可靠的资金保障,省政府决定设立农村信用社风险调控金,集中2004年至2008年全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税中省本级留成部分,专项用于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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