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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政发[2004]104号 2004年12月20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紧迫感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制度、管理体制、经营模式、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待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国家把我省确定为改革试点省,为我省农村信用社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当前,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开局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按照国家的有关时限要求,我们面临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及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和部署,继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
  二、扎实推进,切实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
  增资扩股是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按时完成增资扩股计划是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各级政府和农村信用社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4〕33号)精神,按照产权模式的选择和资金扶持政策对资本金及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制定增资扩股计划,确保股金按时、足额到位。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城镇居民收入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农民、内部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自然人、法人的入股额度。要按照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规范操作流程。要根据农村信用社盈利状况,合理确定分红比例,既要考虑当前增强实力、享受政策的需要,也要兼顾未来发展。要保护入股社员的合法权益,按照约定履行权责,充分尊重农民和社员的知情权。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要积极指导基层法人社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经营管理,增强实力,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考评机制,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亏损面逐年明显下降,盈利水平明显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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