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2004修正)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交通流量大并享受养护补助的路段,建立专班常年养护;对交通流量小、不享受养护补助的路段,可以组织村民定期养护和突击养护。
  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养护合同。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具体措施,稳定公路养护队伍,提高养护质量。
  第二十三条 因山洪、泥石流、崩山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乡村公路受到严重损坏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一定比例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根据建设、养护乡村公路需要,在公路沿线就近划定料场。在划定的乡村公路料场取土和采挖砂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六条 乡村公路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环境、谁造谁管谁受益的原则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绿化乡村公路的花草、树木,只允许进行抚育性修饰。需要更新采伐树木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批准。
  对超过电线、电缆安全间隔距离的路旁树木,电线、电缆的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距离修剪枝丫,但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当事先征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

第五章 乡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村公路路政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乡村公路管理措施,载入乡(村)规民约,切实保护路产路权。
  第二十九条 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
  (二)倾倒垃圾、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三)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打场晒粮和其他有碍通行的行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